國務院:5月1日起正式實施存款保險制度
作者:佚名 發(fā)布于:2015-4-1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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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今日公布《
存款保險條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存款保險制度實施,
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0號
《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guī)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金融穩(wěn)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yè)
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統(tǒng)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yè)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guī)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經濟發(fā)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shù)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后,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
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